2014/10/20 10:25
執法人員稱,給黃先生出示的罰款依據,是《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,分別為:“飲食加工用鹽單位、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、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,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。”和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,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。”
鄭州市鹽業管理局一工作人員表示,如果嚴格按照《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》執行,帶食鹽回異地家中食用其實也是違法的。但在具體操作中,如果帶食鹽的數量小,又是非營利性食用,一般是不作處罰的。“但必須是真鹽,必須小量。”鄭州市鹽業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員表示,小量的界定是最好不要超過一箱。
10月18日上午,新鄭黃先生因“跨區域用鹽”被罰款事件在網絡上引起熱議。
10月18日下午,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,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,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,兩人被責令作出深刻檢查,并在全局召開職工大會進行整改,公布處理結果。
新鄭市鹽業局書記李林祥來到黃先生在龍湖鎮開的餐館,代表新鄭市鹽業局向黃先生道歉,退還罰沒的食鹽及200元罰款,并向黃先生發放了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“行風監督員”聘書,歡迎黃先生繼續對新鄭市鹽業局工作進行監督。
其實,早在2011年11月2日,鄭州市鹽業局就下文說明,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,均不允許進行處罰,違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。
今年6月19日,鄭州市鹽業局再次發文重申上述要求,進一步指出,發現類似情況后,要向商戶、市民介紹鹽業法規,主動調換供應當地合格食鹽,嚴禁亂查收、亂罰款。
事實上,將鄭州的鹽帶到新鄭用被判定為“跨區域用鹽”并沒有條例依據。《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中的“當地”已在2011年被劃定為“鄭州市”這個范圍,鄭州市區和新鄭皆屬于“鄭州市”。
“我的鹽是河南省鹽業總公司出品的正規鹽,為什么鄭州的鹽到它的下屬縣市用就要罰款呢?”黃先生很是不解。
